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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
最高法院民事法庭第1958號裁定自辦市地重劃會不成立原因
個人出售或購買取得之房地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取得成本
中央銀行選擇性信用管制規範措施
財政部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負,修正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六項
房屋稅條例修正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正
為抑制炒作、健全交易「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
放寬重劃區土地多元使用–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有關租稅減免「優惠期間延長五年」
為保障人民財產權增訂土地法第219條之1條文
為落實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規定,內政部增修部份條文
社會住宅減徵租金所得之租稅優惠條件
為加速危老建物推動都市更新及提高獎勵誘因,修正都市更新條例
換屋退還增值稅
修正「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三條條文
因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者,應補償其「變更或遷移」之補償金額
為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立法院訂立農田水利法
為加速危險老舊建物重建誘因,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加容積獎勵
為加強國土復育、保安、國土使用管理,「國土計畫法」部份條文修正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按漲價總數額百分之十課徵土地增值稅
為推動工業區更新「立體化廠房」發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之一」修正
房屋之騎樓非供公眾通行使用者,應課徵房屋稅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經指定為公設保留地之道路用地,供公共無償通行使用,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配偶生前應納之所得稅,可自遺產總額扣除
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所領取現金補償或差額價金,免徵營業稅
買賣房地產實價登錄責任,往後由買賣雙方申報
公有土地面積達1650平方公尺以上,且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都市更新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為落實政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對「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標準作一規定
為解決原住民地區住宅用地不足問題,內政部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為引導「都市更新」範圍大規模推動,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提高容積獎勵上限
加強金融控管機制,「洗錢防制法」部份條文修正
自105年1月起個人出售房地產,課徵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
改善虛坪問題,建築物之屋簷、雨遮,107年起不再辦理測量登記
為貼近不動產市場變動狀況,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公告地價調整為二年重新規定一次
為落實賦稅公平,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條文,將單一稅率制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
配合地目等則制度廢除,修正「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
為釐清自辦市地重劃之籌備會功能,修正「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份條文
為保障國人購買不動產之權益,內政部訂定「不動產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規範」
為辦理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登記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地籍清理條例」增訂第 31 條之 1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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