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
| 課稅對象 | 說明 |
|---|---|
| 房屋 | 包含居住、工作或營業用等,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 |
| 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 | 附屬於房的其他建築物,如:電梯、太平梯、中央系統型冷氣機、車庫…等。 |
納稅期限
● 每年 5 月 1 日~ 5 月 31 日止,由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發單課徵,逾期繳納每逾 2 日加徵本稅 1% 滯納金。
●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房屋稅計算公式及稅率
應納稅額 = 房屋現值×稅率
房屋現值評定標準
●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 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需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份,訂定標準。
稅率
| 類別 | 稅率 |
|---|---|
| 住家用 | 按其現值課徵 1.2% |
| 營業用 | 按其現值課徵 3% |
| 非住非營 如:私人醫院、診所、自由業事務所、人民團體 |
按其現值課徵 3% |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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