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賣

依民法第 345 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1. 土地增值稅
  2. 契稅
  3. 登記規費、印花稅、謄本費等
  4. 代書費

賣方應備文件:

  1. 土地、建物權狀正本
  2. 印鑑證明一份 (申請用途:不動產登記)
  3. 簽約本人帶身分證正本
  4. 印鑑章 (與印鑑證明同一個章)

買方應備文件:

  1. 簽約本人帶身分證正本
  2. 普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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