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洗錢防制,不動產交易若有50萬元以上之現金交易及疑似洗錢等情事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內政部增修「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部份條文如下:
- 增列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之法令依據及其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一條及第二條)
- 增訂不得委由第三方進行客戶身分確認,應瞭解法人或團體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及涉及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不得免除確認實質受益人。(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及第八條)
- 增訂應就客戶、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制裁對象,或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等檢核方法或作業程序。(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 增訂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資料保存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
- 修正疑似洗錢或資恐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之情事。(修正條文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