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面積達1650平方公尺以上,且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都市更新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為落實政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對「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標準作一規定

一、第四十六條第四項所定一定規模:
為公有土地面積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且面積比率達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
前項所定面積,不包括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二、第四十六條第四項所定特殊原因如下:
1. 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評估公私有土地混雜不易整合,建議內政部免由政府主導都市更新者。
2. 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評估公有土地被占用情形排除困難,建議內政部免由政府主導都市更新者。
3. 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委託專責法人或專業機構評估,建議不適宜由政府主導都市更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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