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地價稅是以土地為課徵標的所徵收之一種租稅,其性質屬於財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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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
土地所有權人、管理機關、管理人、典權人、承領人、承墾土地人。


納稅義務基準日
納稅義務基準日為 8 月 31 日,當天土地謄本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課徵期間
開徵日期:當年 11/1~11/30
課徵期間:當年 1/1~12/31


申報地價
即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之公告地價為計算基礎。
1. 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地價公告期間申報者,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
2. 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二十範圍內申報地價。
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超過部分不計,仍以公告地價之百分之一百二十為申報地價。
申報價格不足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時,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


累進起點地價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700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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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 一般用地稅率

稅級別 計 算 公 式
第 1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 10/1000)
第 2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稅率 ( 1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005)
第 3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稅率( 2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
第 4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倍至15倍者)×稅率( 3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
第 5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倍至20倍者)×稅率( 4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第 6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者以上)×稅率( 5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

​■ 特別稅率

適 用 土 地 稅率種類
(1) 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2/1000
(2) 公共設施保留地 6/1000
(3) 公有土地、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如工業用地等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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