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土地法第34之1條執行要點已修正,並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生效
- 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正內容如下:
- 有償讓與處分對象不得為共有人,共有人只能依規定優先購買 (第3條第2項)
- 新增處分行為不得以交換所有權方式進行 (第3條第1項)
- 新增書面通知及公告規定 (第8條)
- 通知:
戶籍地址無法送達或以暫遷至戶政,應查明實際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若通知寄至實際住所、事務所應於登記申請書切結「他共有人受通知之處所確係實際住居所,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無法知悉他共有人實際住居所者,部分共有人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義務人確不知悉他共有人實際住居所,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 公告:新增公告代替通知生效時點,自布告或登報日起20日發生通知效力
- 通知、公告內容:新增。數宗土地或建物併同出賣時,應另分別記明各宗土地或建物之價金分配。
- 通知:
- 併同其他不動產出售時,除法院判決確定使用上具不可分性或依法規定應併同移轉,共有人可僅就其共有部分優先購買 (第12條)
- 新增設定地上權或典權後出賣土地,共有人仍有優先購買權 (第12條)
- 新增駁回情形 (第14條)
- 數宗土地或建物併同出賣,部分共有人未記明各宗土地或建物價金,致他共有人無從就其共有之土地或建物行使優先購買權。
- 就其應得對價、補償及買賣條件等私權事項有爭執,並附具已向法院起訴文件。
- 就書面通知不符第八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有爭執。
- 其他損害其權益之情形,並附具已向法院起訴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