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生前應納之所得稅,可自遺產總額扣除

財政部公布,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之所得,以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其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屬被繼承人所得部分於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綜合所得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解釋令發布前,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綜合所得稅得自遺產總額扣除,但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其屬被繼承人所得部分,未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屬被繼承人所得部分之應納未納綜合所得稅,需按年分別計算,並以被繼承人及配偶所得按比率計算各應繳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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