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土地所有權人於移轉土地所有權時,因土地漲價所課徵的稅。
納稅義務人
| 項目 | 納稅人 | 說明 |
|---|---|---|
| 土地為有償移轉時 | 原所有權人 | 移轉時,取得相當之代價,如買賣、交換、共有物分割、政府照價收買等。 |
| 土地為無償移轉時 | 取得所有權人 | 移轉時,取得所有權人未付出代價。如:贈與或遺贈 |
| 土地設定典權時 | 出典人 | 依據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須納土地增值稅。待回贖時,再要求無息退還原繳稅款。 |
申報期限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雙方當事人在訂定契約後 30 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逾期申報,則以稅捐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定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增值稅計算公式
| 稅級別 | 計算公式 |
|---|---|
| 第 1 級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未達100%者: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20% |
| 第 2 級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在100%以上未達200%者: 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稅率(30%)-[(30%-20%)×減徵率]}-累進差額(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A) 註: 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A為0.1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20%,A為0.08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30%,A為0.07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40%,A為0.06 |
| 第 3 級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在 200% 以上者: 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稅率(40%)-[(40%-20%)×減徵率]}-累進差額(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B) 註: 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 20 年者,無減徵,B 為 0.3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2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20%,B 為 0.24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3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30%,B 為 0.21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4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40%,B 為 0.18 |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
免徵 / 不課徵
免徵 》》
● 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
●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
● 被徵收之土地。
● 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
不課徵 》》
●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