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登記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地籍清理條例」增訂第 31 條之 1 條文

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登記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且現仍空白者,除依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得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更正登記者外,由權利人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


前項權利人為數人者,得經權利人過半數之同意,由權利人之一,申請更正登記。


未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權利範圍空白之更正登記者,由登記機關依下列原則計算新權利範圍,並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逕為更正登記:

一、登記名義人為一人者,為該權利範圍空白部分之全部。

二、登記名義人為數人者,按其人數均分該權利範圍空白部分。


前項所稱權利範圍空白部分,為權利範圍全部扣除已有登記權利範圍部分之餘額。

第三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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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無須經他項權利人之同意,且不受限制登記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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