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經指定為公設保留地之道路用地,供公共無償通行使用,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有關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因其已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但書規定所稱之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若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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